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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洪力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洪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1705号上诉���(原审原告)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佳,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洪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应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周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塘公司)与上诉人长沙洪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曾 明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