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与刘绞其、胡艾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刘绞其,胡艾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被执行人刘绞其,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胡艾琴,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绞其、胡艾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刘绞其、胡艾琴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如逾期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由被执行人刘绞其、胡艾琴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绞其、胡艾琴积极主动的偿还了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共计183606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至此终结本案的全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