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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尹志强与白义英、龚先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强,白义英,龚先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尹志强,男,生于1969年4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白义英,女,生于1949年7月10日。被执行人龚先应,男,生于1965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尹志强与被执行人白义英、龚先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江民保字第16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志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提交执行解除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罗长国、马崇英所有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中北小区2幢2单元6号住房的查封。二、解除对重型普通货车查封、扣押;解除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