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与尹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尹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负责人严志德。被告尹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诉被告尹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荣桂丽审判员  黄志河审判员  盖文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