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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龙与崔婧玉、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崔婧玉,张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778号原告:马龙,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崔婧玉,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张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与被告崔婧玉、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婧玉、张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5元,由原告马龙承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