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涛、文梅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涛,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文梅。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监计生征字第5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涛、文梅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5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杨涛、文梅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7126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900元由被执行人杨涛、文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贵审 判 员 胡先莉人民陪审员 龚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然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