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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葛洪喜与陈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洪喜,陈应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葛洪喜。被告陈应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洪喜与被告陈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葛洪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