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葛洪喜与陈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洪喜,陈应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葛洪喜。被告陈应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洪喜与被告陈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葛洪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