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新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上海新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荣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藏保元,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莲,女,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亮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