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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与平原县东大服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平原县东大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东大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在平原县东开发区的车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胜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