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黎云庆与宜章县梅田镇兴意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黎云庆,男。被执行人宜章县梅田镇兴意煤矿。代表人黄红校,该矿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宜章县梅田镇兴意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宜章县梅田镇兴意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章县梅田镇兴意煤矿的银行存款46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