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淑兰与翟应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住洪雅县。被执行人翟应华,男,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淑兰与被执行人翟应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子女抚养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翟应华在洪雅县三宝镇农村信用社帐号88140110159930388项下存款中35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