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孟尔稳与朱高亮、江苏万佳药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尔稳,朱高亮,江苏万佳药业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孟尔稳。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高亮。被告:江苏万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西路188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志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尔稳与被告朱高亮、江苏万佳药业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尔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辉云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人民陪审员 杨雨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