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与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郎满红,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锋,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继涛,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马增辉,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愿赔偿其各项损失,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为5600元,由原告山西皇城相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晋平代理审判员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牛湖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