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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庄俊义与周意婷、陈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俊义,周意婷,陈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庄俊义,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意婷,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惠婷,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俊义与被告周意婷、陈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俊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惠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调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陈惠婷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俊义撤回对被告陈惠婷的起诉。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