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强明与胡祥军、王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明,胡祥军,王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胡强明。被执行人:胡祥军。被执行人:王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强明与被执行人胡祥军、王华明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祥军外出务工去向不清,在其住所地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工商投资、无房地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华明在岳西县响肠镇金山村创办了岳西县华明服饰有限公司,但公司已经停业,王华明去向不清,无法查实公司财产性质和权属,也无法查清其本人所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