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坝信用社与潘光任、黎平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坝信用社,潘光任,黎平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坝信用社。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二路**号。负责人:潘紫光,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志洪、陈国余,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潘光任,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黎平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光任妻子。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坝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光任、黎平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曲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计至2013年6月20日止,后息另计),定于2013年10月20日前归还xx元,之后每月20日前归还xx元至还清借款时止;被执行人除归还部分借款外,余欠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按调解书)和诉讼费xx元逾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xxx元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xx元外(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潘光任、黎平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除执行到的款项xxx元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