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位某诉被告郭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位某。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以被告郭某为其写下保证书,双方以后好好生活,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判员 张学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