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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贺启华与尹化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启华,尹化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贺启华,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尹化丽,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受理原告贺启华诉被告尹化丽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贺启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敬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