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贺启华与尹化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启华,尹化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贺启华,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尹化丽,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受理原告贺启华诉被告尹化丽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贺启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敬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