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郭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郭奕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璐、张雪,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奕亮,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郭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晓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