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春岐与王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岐,王升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069号原告刘春岐,农村居民。被告王升超,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岐与被告王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岐撤回对被告王升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