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士彤与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彤,马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925号原告:刘士彤,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满族。被告:马骏,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彤诉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士彤撤回起诉。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士彤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翘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