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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发与李净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李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247-3号申请执行人张发(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净(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张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净给付担保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净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净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担保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李净未履行本案担保义务。2015年6月24日,被执行人李净与申请执行人张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发保证款22000元(已当庭实际履行完毕),余款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发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执行费230元,申请执行人张发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洋审 判 员  吴铁军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家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