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修香与陈明强、王瑞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香,陈明强,王瑞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李修香。委托代理人王法静,女,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强。被告王瑞红。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军,男,青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86548139-X。代表人宁延庆,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梅,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修香诉被告陈明强、王瑞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修香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