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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建平、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平。委托代理人杨新忠,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22-1号。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彦,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熠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005号。法定代表人魏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上诉人许建平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华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度商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许建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建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建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6元减半收取为24878元,由上诉人许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烨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