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倴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小名“秋斌”),农民。因涉嫌犯强制侮辱妇女罪于2015年2月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4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立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在滦南县胡各庄镇胡各庄村经营“香奈儿化妆品店”的杨某拒绝与其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酒后驾驶冀B×××××牌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来到店内,上前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杨某致伤,并当众将杨某内裤、上衣脱掉使其裸露身体,直至被闻讯赶到现场的杨某丈夫制服后报警。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杨某的伤属轻微伤。滦南县公安局胡各庄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刘志博等人赶到现场依法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刘某甲系酒后驾驶机动车,遂通知县交警大队派警协助处理,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意见是:一、事实部分。1、被告人刘某甲殴打受害人是因受害人向被告人提出终止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一时气愤所致。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泄私愤和损害受害人的名誉。2、被告人并非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本案中被害人的化妆品店并不属于公共场所。首先,化妆品店面对消费群体一般为年轻女性,具有特定性,不属于面向人民大众的服务场所。其次,本案发生的时间是19时许,是店铺打烊休息时间,不是营业时间。本案也不存在“当众”的情节,当时在店铺的人均为受害人的员工或朋友,而非其他顾客。对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无异议。二、量刑部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对被告人刘某甲的量刑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量刑,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在胡各庄镇胡各庄村经营香奈儿化妆品店,该店外间为化妆品展厅,里间为护理室。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保持数年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数日被害人拒绝与被告人保持该关系。2015年1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因此酒后驾驶冀B×××××牌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来到香奈儿化妆品店,被害人杨某正与店员顾某及朋友张某等四人在护理室呆着时,被告人刘某甲上前用拳脚将被害人杨某打倒在地,后拽住坐在地上的杨某裤腰往外拽,致使杨某裤子被拽至膝盖处,内裤被拖蹭至大腿处,后被告人刘某甲将被害人杨某内裤拽至杨某膝盖下,并将杨某拽至该店外间。被害人朋友张某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劝阻时被告人刘某甲称:“既然不和我好了,就让她丢丢人”。经被告人刘某甲同意,张某将杨某裤子提上,后被告人刘某甲又在店内将杨某上衣及乳罩脱掉。同日20时许,闻讯赶到的王某将被告人刘某甲制服并报警。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杨某的伤属轻微伤。滦南县公安局胡各庄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刘志博等人赶到现场依法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刘某甲系酒后驾驶机动车,遂通知滦南县交通警察大队派警协助处理。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大约四年前她和刘某甲认识了,她俩经常发生性关系。前几天她听说刘某甲和别的女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很生气要断绝他俩之间的关系,刘某甲不同意。2015年1月31日晚上7点多钟,她表弟刘某乙打电话说和刘某甲在一起喝酒,刘某甲喝多了,非要见她,让她在化妆品店等刘某甲。她说不可能,刘某甲抢过手机让她等他。大约晚上8点,她和店员顾某及下午到店里玩儿的张某、卢某甲、李某正在店里呆着时,刘某甲开车来了,进店后用脚把里间的门踹开,採住她的头发往外拽,她一推刘某甲,刘某甲被身后的花盆绊倒了。刘某甲站起来用脚踢她腿部,她跪在了地上,刘某甲採她头发,张某等人拉刘某甲,刘某甲用花盆砸在她头上,她趴在地上。刘某甲用脚从她头上踹了两下,后将她的身体翻过来让她坐在地上,用手採她的头发往外拽,她反抗,刘某甲就拽住她左侧的裤腰往外拽她。她在地上坐着被刘某甲拖着往外走,裤子被拽到了膝盖以下,内裤也到了大腿处,她用手拉内裤。张某上来用手胡拉刘某甲,刘某甲更生气了,把她的内裤也拽到了膝盖以下,后继续拽着她的裤子把她拽到店的外间大厅。张某劝刘某甲有事说事,别这样,太磕掺。刘某甲说:“既然不和我好了,就让她丢丢人”。张某帮她把裤子提上去,刘某甲用脚踹张某。后刘某甲把她的上衣及乳罩脱了扔在地上。此时,她丈夫王某来了把刘某甲踹倒在地,用手採着刘某甲的头发,打电话报警了。一会儿胡各庄派出所民警把刘某甲带到派出所。刘某甲打她是因为酒喝多了;脱她的内裤和乳罩就是想让她丢人。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大概二、三年前他通过他姐杨某认识了刘某甲。2015年l月31日晚上他和刘某甲在喑牛店喝酒着。刘某甲大概喝了半斤酒,意识有点昏迷。刘某甲让他给杨某打电话约杨某出来,他和他姐说了两句后刘某甲把电话抢过去骂他姐,他拉着刘某甲往胡各庄走,走到半路他姐打电话骂了他一顿,他就下车了,过了一会他得知刘某甲打他姐了。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家在胡各庄镇祥和街南侧租房经营一家香奈儿化妆品店,化妆品店西南侧是隔开的护理间。2015年1月31日晚上大约7点30分,他从店里出来回家,当时他媳妇杨某和服务员慧慧还有另外三个女孩在店里呆着,其中一个女孩做护理。晚上7点54分,慧慧给他打电话说:“快回来、快回来”。他问怎么回事,慧慧没说就把电话挂了。他赶回店里,看见他媳妇上身衣服都掉了,下身的裤子是不是被脱掉他不清楚,但是膝盖以上没有衣服。他媳妇双手抱着头,有一个男子正打他媳妇,他就报警了。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二、三年前,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甲,四年前她认识了胡各庄香奈儿化妆品店老板杨某,她给杨某打过工。2015年1月31日下午两点,卢某甲让刘某甲把她、卢某甲及卢某甲的一个女伴送到香奈儿化妆品店后刘某甲走了。晚上8点钟左右,她们三人和杨某及杨某的员工顾某在香奈儿化妆品店里屋呆着时刘某甲来了,把里面的门踹开,用手採住杨某头发,杨某用双手推刘某甲,刘某甲被一个花盆绊倒后站起来一脚踹在杨某肚子上,杨某趴在了地上,刘某甲用花盆从杨某头上砸了一下,又从杨某头上踹了两脚。后刘某甲拽着杨某左裤腰由里屋向外屋蹭着走,杨某的裤子蹭下去至大腿处。她见杨某裤子快掉了和杨某胡拉刘某甲。刘某甲生气了,把杨某的内裤脱到膝盖处,后继续拽着杨某的裤子把杨某拽到化妆品店外屋门市。她和刘某甲说:“我把杨某裤子穿上,要不太磕碜”,刘某甲同意了。她把杨某的裤子穿上后刘某甲就从她脸上打了一巴掌,从她身上踹了一脚,后把杨某的上衣及乳罩脱了,此时杨某的丈夫王某从外面回来一脚把刘某甲踹倒在地上,用手採住刘某甲的头发,后打电话报警了。5、证人卢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和杨某、张某、顾某、李某在杨某的香奈儿店里面的西屋呆着时秋斌进来了,上前抓住在南边床上坐着的杨某的头发,把杨某从床上採下来,秋斌被放在该床北面的一个花盆绊倒了。她当时吓哭了,李某抱住她的头不让她看,后来她看见秋斌正拽着杨某的上衣在客厅,把杨某的上衣拽下去了,杨某的胸罩后来也没了,怎么掉的她没看到。后来杨某对象来了把秋斌控制住并报了警。6、证人顾某证言证实,她从2014年4月份开始在杨某的店里打工,平时大伙儿都叫她慧慧。2015年1月31日晚上7点多钟,她和杨某、张某、卢某甲、李某在店里护理间呆着时秋斌到她们店里,进来后就採杨某的头发。张某拽秋斌,秋斌搧了张某一耳光。这时杨某躺在了地上,秋斌又去拽杨某胳膊,杨某用胳膊把秋斌推倒在地。地上有一个花盆,秋斌起来后拿起花盆砸杨某头部。她和张某过去抱住杨某,秋斌把她和张某踹倒,后又踹杨某几脚。后秋斌拽着杨某胳膊往外拽,杨某用胳膊抱着头。秋斌拽胳膊没拽动就拽杨某的肩膀处,把杨某上身穿的外衣拽掉了。后秋斌就用手一碰不知怎么弄的杨某的胸罩也掉了。这时她偷着给王某打了个电话,让王某快来。过了一、两分钟王某到了报了警。秋斌拽杨某胳膊往外走之前,秋斌还脱杨某裤子着。当时杨某在地上躺着,秋斌拽住杨某裤腰处往下脱,把杨某裤子脱到杨某脚腕处,后杨某把裤子穿上了。后秋斌从护理间把杨某拽到大厅,脱了杨某的上衣。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晚上8点钟左右,她和卢某甲、张某、顾某、杨某在杨某的化妆品店一楼西屋呆着时秋斌来了,进屋后就叫杨某跟秋斌出去,杨某不出去,秋斌上来採住杨某的头发,并一脚把杨某踹到地上,张某和顾某上前拉着也被秋斌打了,卢某甲当时吓哭了,她抱着卢某甲的脑袋在西屋东南角处呆着,秋斌还用屋里的一个花盆砸杨某头部,后秋斌往客厅拽杨某,把杨某的裤子及内裤都拽到了膝盖处,下体露出来了。杨某把裤子提了上去,秋斌又拽杨某上衣,杨某上身赤裸着在客厅的地上坐着,衣服怎么没的她没看到,过了一会杨某对象来了,把秋斌控制住后报了警。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9、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10、滦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31日19时55分接到王某报警:其妻子杨某在滦南县胡各庄镇胡各庄村经营香奈儿化妆品店,当晚19时40分许,其接到店员的电话称“快来”,其赶到店中后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殴打杨某,并且杨某裸身坐在店内的地上,该名男子被制服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11、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综合材料证实,2015年1月31日21时左右,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到胡各庄派出所副所长刘志博报警,称刘某甲酒后驾驶冀B×××××的小型轿车由喑牛淀行驶到胡各庄香奈儿化妆品店时和杨某发生纠纷,要求该大队协助处理。该大队民警王春光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对刘某甲采集了血液样本,送至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检验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12、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前额部皮下血肿伴皮肤擦伤、左臀部及髋部皮肤擦挫伤,评定为轻微伤。13、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刘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6.9mg/100ml。14、滦南县公安局柏各庄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某甲1985年10月16日出生。15、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公然强行脱掉妇女衣服,使其身体裸露,实施了公然侮辱妇女的行为。但本案现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该行为的动机是出于个人恩怨、泄愤报复,目的在于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本案现有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该行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足性欲,故被告人刘某甲的该行为不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欠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泄私愤和损害受害人的名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昌进审判员郑振林审判员陈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李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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