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756号原告郑×,男,1974年8月2日出生。被告任×,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