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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756号原告郑×,男,1974年8月2日出生。被告任×,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