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汤继坤与龚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继坤,龚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399号原告汤继坤,农民。被告龚向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继坤诉被告龚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继坤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继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继坤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汤继坤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