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兴华、张运兰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兴华,张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执审字第56号申请人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0395666-5)。法定代表人陈生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爱美,女,邵武市水北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春香,女,邵武市水北街道办���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钟兴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运兰(系钟兴华之妻),女,汉族。申请人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原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该局于2015年1月26日与原邵武市卫生局整合组建为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8日以被执行人钟兴华、张运兰在2012年6月2日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邵计生征字(2014)第14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钟兴华、张运兰征收社会抚养费10072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钟兴华、张运兰于2005年4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2月16日生育第一孩(���),取名钟某甲;于2012年6月2日生育第二孩(男),取名钟某乙。2014年12月17日,原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钟兴华、张运兰生育钟某乙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拟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钟兴华、张运兰征收社会抚养费100720元。当日,原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钟兴华、张运兰送达了邵计生征字(2014)第14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在该告知书中同时告知了钟兴华、张运兰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钟兴华、张运兰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原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遂于2015年1月8日作出了邵计生征字(2014)第14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钟兴华、张运兰征收社会抚养费100720元,并限二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当日,原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给钟兴华、张运兰。钟兴华、张运兰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2015年4月21日,申请人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钟兴华、张运兰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00720元,逾期未履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6月24日,申请人请求本院强制钟兴华、张运兰履行征收决定的内容,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00720元。本院认为,原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邵计生征字(2014)第14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征收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作出的行政征收有事实依据,征收结论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钟兴华、张运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申请人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后仍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执行申请经审查合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钟兴华、张运兰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00720元。如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车荣建审 判 员 李 曦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丽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织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