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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艾广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艾广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22号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士伟,该公司职员。被告艾广真,男,汉族,现住黄金花园小区。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艾广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艾广真的住址不准确,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广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春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