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谋春与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谋春,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58号申请人:杨谋春,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马祥兵,主任。被执行人: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账户资金1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