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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谋春与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谋春,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58号申请人:杨谋春,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马祥兵,主任。被执行人: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账户资金1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