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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7、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华富与朱华、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华富,朱华,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7、28、29号申请执行人郑华富,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朱华(又名朱守华),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秀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宜珙民保字第89号保全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华、杨秀英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C街区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125***号),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守华、杨秀英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C街区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125***号)的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