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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桂梅与被执行人杨金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梅,杨金妹,陈士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异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梅,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杨金妹,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第三人陈士粦,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梅与被执行人杨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桂梅以该笔债务系被执行人杨金妹与第三人陈士粦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第三人陈士粦应与被执行人杨金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士粦为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桂梅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第三人陈士粦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桂梅提出撤回追加第三人陈士粦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桂梅撤回追加第三人陈士粦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