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17-1号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江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加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池土国用(2013)第2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在建23#科研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池土国用(2013)第2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在建23#科研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俊审 判 员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