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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下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穆下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3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5月24日生育一女孩王佳慧。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没建立更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常年不在家,不照顾家庭、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王佳慧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理由,本院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达到破裂程度;二、婚生子女的具体情况;三、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有哪些;四、双方是否有共同债权或债务。原告王某某对本院总结的本案调查重点没有异议。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一、2008年3月4日穆棱市民政局出具结婚证2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1页。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5月24日生育婚生长女王佳慧。二、2014年3月26日穆棱市下城子镇仁义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张,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在家人不知情且没有任何争吵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下落不明。因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5月24日生育长女王佳慧。双方婚后感情不和,李某某长期夜不归宿,不照顾家庭、孩子,并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王某某提起诉讼,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婚生长女王佳慧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感情不和,且李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三年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五)项的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王某某明确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坚决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故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长女王佳慧始终与王某某一起生活,故应随王某某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王某某要求李某某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长女王佳慧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7月份起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于每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雪松代理审判员  苏正利人民陪审员  孟令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