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莫金芳被告郭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金芳,郭春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96号原告:莫金芳,女,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彦新,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被告:郭春雨,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金芳被告郭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春雨名下的皖KY97**号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春雨名下的皖KY97**号轿车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婉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