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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全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29号被执行人张全生,农民。被执行人张全生因贪污犯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全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违法所得75247元,承担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全生因犯贪污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对追缴张全生违法所得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