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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金敬撑与徐祖方、黄彬彬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敬撑,徐祖方,黄彬彬,浙江台安合金有限公司,杨虎,浙江铸一阀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金敬撑。委托代理人:李钟年,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灵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祖方。被告:黄彬彬。被告:浙江台安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安。被告:杨虎。被告:浙江铸一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豪兵。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敬撑为与被告徐祖方、黄彬彬、浙江台安合金有限公司、杨虎、浙江铸一阀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敬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敬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41元,减半收取22770.5元,由原告金敬撑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何亚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