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教师康居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任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教师康居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施文儒,职务:经理。身份证号:×××。被告任志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