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雅琳与被执行人于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凯,黄雅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于凯,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吉林市丰满发电厂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3********。申请执行人:黄雅琳,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雅琳与被执行人于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于凯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凯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于凯申请撤回异议,是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于凯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孙 冰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