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李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715-1号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保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建林(曾用名李建刚),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正常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金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