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重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恩卿与林燕、李仲坤、贾悦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卿,林燕,李仲坤,贾悦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重初字第18号原告郑恩卿,男,195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林燕,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吕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仲坤,男,1953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贾悦菊,女,1954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恩卿与被告林燕、李仲坤、贾悦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燕、李仲坤、贾悦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恩卿撤回对被告林燕、郑恩卿、贾悦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郑恩卿负担。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