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济明与张杰、毛爱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济明,张杰,毛爱勇,张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吕济明。被告张杰。被告毛爱勇。被告张爱娟。原告吕济明诉被告张杰、毛爱勇、张爱娟、张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济明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济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吕济明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兴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