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张迎、刘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张迎,刘军,潍坊鑫鑫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4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路滔,行长被告张迎。被告刘军。被告潍坊鑫鑫钢材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被告张迎、刘军、潍坊鑫鑫钢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9798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9798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初 杰 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