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吴某某,男,天津市北辰区人。委托代理人:陈代奎,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