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05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苗某某,四川泰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四川泰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