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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2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淄川区双杨镇慧怡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3-2425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川区双杨镇慧怡建材经营部,淄博鲁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425-5号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双杨镇慧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牟村东首。负责人孔繁忠,该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鲁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法定代表人:董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双杨镇慧怡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淄博鲁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鲁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双杨镇慧怡建材经营部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