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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恢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济中法执恢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邢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鹏,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邓怡,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兴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庄革,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汉舒,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兴旺,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敏,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达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82****股股权,拍卖款132万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拍卖上述股权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