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守才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69号罪犯王守才。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1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守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6日作出了(1999)豫法刑一核字第023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1999年4月16日��,于1999年9月8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守才在执行期间,2001年4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守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守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守才与被害人李某婚后感情不和。被害人李某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人王守才拒绝。1998年8月24日两人再次争吵后,被害人李某到其堂妹家暂住,期间被告人王守才两次���被害人李某打电话谎称李父在其家让其回家。8月28日下午被害人李某回到家中,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王守才深感婚姻难以维持,遂产生杀死被害人李某之恶念,到厨房拿一斧头趁其不备,朝被害人李某头上砸了一下,又用手卡住其脖子用斧头朝其前额砸一下,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后投案自首。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日、2013年4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7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守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