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执民字第3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金百炎与绍兴萨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其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百炎,绍兴萨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其能,罗招妹,严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虞执民字第3306-2号申请执行人金百炎,身份代码33062219631203001X。被执行人绍兴萨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罗其能,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其能,身份代码330622195911043918。被执行人罗招妹,身份代码330622600627392。被执行人严大生,身份代码330622194812053411。金百炎与绍兴萨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其能、罗招妹、严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商提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万元,被执行人严大生对(2014)浙商提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的第三项(即严大生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绍兴萨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其能、罗招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萨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罗其能、罗招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绍虞执民字第3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