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开文与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文,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刘开文,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晓如,株洲市荷塘区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冯湘中,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青菱,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文诉被告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文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被告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